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104号
陈永富:
我院受理原告杨梦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梦生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8000元整,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11月27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赵阿梅 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