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625号
范涛:
我院受理原告史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史娟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2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11月27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赵阿梅 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