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677号
董小龙:
我院受理原告奚爱英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奚爱英起诉: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奚爱英本金人民币10000元,利息人民币25800元(暂计算至2023年7月16日止,伺候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转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俞春艳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