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中国法院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3)皖0210民初1877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08 16:28:21 打印 字号: | |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1877号

丁宏静

院受理原告张曙梅诉被告丁宏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丁宏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曙梅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9日起按月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4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3654元,由被告丁宏静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月八日

承办人:沈军 0553-881149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