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086号
芜湖喜凤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张先喜: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起诉:
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4886.41元,并支付利息337.17元、罚息19614.63元、复利541.2元(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截止到2023年7月28日,及之后至实际还清之日的罚息、复利)。二、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7884元。 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上述两被告承担。 合计323263.41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11月8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沈军 0553-881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