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674号
谢贤福:
我院受理原告汪贵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汪贵军起诉:
判令立即归原告人的劳务工资共计陆仟伍佰元整(6500元)。有被告亲笔证明字据。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11月2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赵阿梅 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