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执3145号
曹宏萱:
你与王丰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0210民初4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丰付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工资123000元。并以12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3年9月18日为14579.2元;自2023年9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1963.6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96971066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徐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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