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645号
张致平、芜湖喜凤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起诉:
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人民币 159207.04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7月3日);并自2023年7月4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原告的律师代理费11000元由被告一承担: 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11月6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沈军 0553-881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