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029号
张学琴:
我院受理潘小民、潘传平、潘传成、潘小妹诉你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潘小民、潘传平、潘传成、潘小妹起诉:
1、依法判令被告刘成、张学琴立即赔偿五原告因交通事故至潘传金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81823.12元元整(详见附后清单)。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11月14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陶玉玲 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