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3686号
安徽德摩新能源叉车股份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双翼液压件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安徽德摩新能源叉车股份有限公司105257.3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安徽德摩新能源叉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新芜经济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芮庆云
联系电话: 0553-8118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