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050号
丁晓红:
我院受理原告王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丽起诉: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60000元,并承担自诉讼之日起至本息清止期间利息(按同期银行基准贷款4倍利率 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11月14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沈军 0553-881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