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718号
芜湖睿乔置业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张延淮诉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延淮起诉:
一、请求判决被告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请求判决被告芜湖睿乔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三、请求判决被告陈克进对被告芜湖睿乔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11月1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张道辉 0553-8810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