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020号
尹小梅:
我院受理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2418.79元。2、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利息、逾期利息(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24%的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至2023年05月08日为8338.32元)。3、本案诉讼费、差旅费、公告费(如有)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11月1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赵阿梅 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