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682号
芮道进:
我院受理原告张威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威起诉: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815.65元及利息(利息以29815.65为基数,按照月利率3%计算,自2022年12月10日至实际偿还之日为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差旅费用。
3、判令被告芮道进15日之内必须还清欠款。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俞春艳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