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679号
芮道进:
我院受理原告叶绪映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绪映起诉: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10000元+20000元)并支付利息255.43元(20.26元+235.75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4287.05元(1508.75元+2778.3元)(自逾期之日起暂计至2023年07月17日,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2%计算,实际计算至还清之日,年利率最高不超过按法律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具体以法院裁判为准);
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如有)、律师费(如有)由被告全部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俞春艳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