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754号
芜湖娱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周鸣: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婷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你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婷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起诉:
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芜湖娱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22年10月7日签订的《委托协议》; 2、判令被告芜湖娱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协议款30500元,违约金329.4元(按30500元为基数,3.65%为年利率,自2023年3月2日起计算至2023年6月18日共108天),并支付自2023年6月19日起,按30500元为基数,3.65%为年利率,计算至协议款返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 3、判令被告周鸣对上述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芜湖婷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芜湖娱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周鸣委托合同纠纷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10月31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张道辉 0553-8810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