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636号
裴光军、裴光宏:
我院受理原告李从和诉你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从和起诉:
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6702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为:以6702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即LPR3.5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时止); 2、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10月24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陶玉玲 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