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3431号
刘国如:
我院受理原告陶永胜诉被告刘国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陶永胜起诉: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均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六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