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执2769号
李真真:
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0210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支行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及罚息共计人民币316318.36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2年11月3日,并按合同约定自2022年11月4日起计算利息、罚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合计336318.36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4944.7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96808169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承办法官:张思敏
联系电话:17755372682
邮政编码:2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