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534号
潘正武、杨翠凤: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三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芜湖三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偿还原告代偿的按揭款项270640.58元,并自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迁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10月18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赵阿梅 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