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567号
杨强强:
我院受理原告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起诉: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返还代偿款16930.24元,并支付违约金 3386.04元,合计20316.28元,(违约金计算标准:代偿款16930.24元*20%);2、依法判决原告有权对被告杨强强抵押的车辆(车牌皖B58J52,车架号:LJ166A226J2208902)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车辆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10月18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沈军 0553-881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