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192号
李西军:
我院受理原告鲁中明诉你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鲁中明起诉:
1、判令被告一、三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7641.32元(详见赔偿清单): 2、判令被告二、四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10月17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
承办法官:郑金凤 0553-881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