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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2228公告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08-22 16:51:58 打印 字号: | |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2228号

芜湖柏镁物流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姚金香、汪盛、汪娇与被告成亮、汪期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芜湖柏镁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姚金香、汪、汪娇各项损失18000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姚金香、汪、汪娇各项损失705696.3元;

三、驳回原告姚金香、汪、汪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48元,由原姚金香、汪、汪娇3478元,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2372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9298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 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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