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617号
叶志亮:
我院受理原告杨方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方年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款项本金人民币3万元整; 2、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10月17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张道辉 0553-8810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