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550号
徐泉龙:
我院受理原告刘大强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大强起诉:
1、判令被告徐泉龙立即归还原告刘大强所拖欠的加工费7320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徐泉龙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10月18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沈军 0553-881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