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546号
周强:
我院受理原告周旭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旭红起诉:
1、判令被告周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00元(大写伍干叁佰元整)。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10月18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