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471号
芜湖鸿旋机械有限公司、刘勇: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县新莞五金机电经营部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县新莞五金机电经营部起诉: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材料欠款余额5377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自2021年8月以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息率的同期计算)余款利息400元,起诉后息随本清; 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以及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10月16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汪光平 0553-8811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