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188号
承孝胜、芮颖芬:
我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徽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徽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起诉: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2023年2月 28日期间的物业费、能耗费共计2946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10月18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赵阿梅 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