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执2535号
张卫华:
你与汪友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0210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友志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各项损失合计计115279.64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1629.1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96998960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王露
联系电话:18900530655
邮政编码:2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