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518号
魏明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翟红霞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翟红霞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误工费共计74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药费共计6535.65元;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10月11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赵阿梅 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