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462号
胡昌悌:
我院受理原告万多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万多云起诉: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5000元,并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月利率1分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5月27日为53650元,合计为198650元。 2、判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10月9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沈军 0553-881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