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442号
刘欢:
我院受理原告蔡交兵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蔡交兵起诉: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600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1829.14元以人民币6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2月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计232.48元;2以人民币6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3年5月16日,计1596.66元); (以上1-2项诉求暂合计人民币8429.14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10月8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沈军 0553-881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