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426号
杨明:
我院受理原告奚志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奚志龙起诉:
1、判令被告何中富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以及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10月9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张道辉 0553-8810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