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385号
马洪大:
我院受理原告陶海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陶海宾起诉: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4500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人民币 10980.89元(以人民币24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6年5月19日起计算至2019年8 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 年4月10日); (以上第1、2项暂合计为人民币35480.89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10月9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陶玉玲 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