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390号
高翠凤: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百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百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629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39元,(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暂从2015年12月31日至2022年3月31日,此后顺延计算款清止)。 上述一致二项合计人民币2669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10月8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陶玉玲 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