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1416号
刘国华:
我院受理原告王井根诉你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王井根起诉:
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破碎机及辅助设备一套;如被告无法返还,则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及保全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10月8日上午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陶玉玲 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