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韩德玲: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芜湖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德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芜湖金土地房地产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芜金土地(2023)房估第6054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和本院(2023)皖0210执恢196号执行裁定书、(2023)皖0210执恢196号执行裁定书之一,(2023)皖0210执恢196号执行裁定书之二。芜湖金土地房地产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芜金土地(2023)房估第6054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载明:你名下坐落于芜湖市湾沚区碧桂园豪园6幢201室一套住宅房地产、房屋评估总价为人民币156.3875万元。本院(2023)皖0210执恢19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韩德玲名下坐落于芜湖市湾沚区碧桂园豪园6幢201室一套住宅房地产、房屋(证号:芜金土地(2023)房估第6054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认可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结论。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胡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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