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执2287号
姜秀虎:
你与宋国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0210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国铭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芜湖县吉祥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报酬16000元,并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时止(暂计算至2023年6月15日为146元);合计16146元。姜秀虎、徐军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142.1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96679669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罗康
联系电话:17755395939
邮政编码:2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