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3136号
潘冬:
我院受理原告徐朝萱诉潘冬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朝萱起诉: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儿子潘可,婚生女儿潘舒雨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6000元抚养费至儿子、女儿到可以独立生活为止;3、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判令各自名义所负担债务由各自承担:5、判令被告名下房产归儿子潘可;6、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均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六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