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执异67号
王汉宝、芜湖晨兴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芜湖新之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晨兴建筑服务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芜湖新之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请求本院追加王汉宝、姜宗美为被执行人,在认缴出资内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
一、追加被申请人王汉宝为本院(2022)皖0210执4408号案件(若恢复执行,则为恢复执行案号)被执行人,在认缴出资2100万元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二、追加被申请人姜宗美为本院(2022)皖0210执4408号案件(若恢复执行,则为恢复执行案号)被执行人,在认缴出资1600万元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执异67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未起诉,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承办人:李颖 0553-8815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