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197号
洪求保:
我院受理原告陶益宝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陶益宝起诉: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99995.39元(具体 详见赔偿清单):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以及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9月26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张道辉 0553-8810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