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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执异55号公告裁定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09 17:04:02 打印 字号: | |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执异55号

陈亚琦、董光玉

申请执行人安徽安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光复、陈亚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2021)0221执恢139号,变更申请人李兴以已受让申请执行人安徽安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将该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李兴。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

本院(2021)0221执恢13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李兴。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执异5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八月九日

承办人:张先东 0553-8810513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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