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执2381号
程五好: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0210民初5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22602.31元,逾期违约金1606.82元,利息4281.92元,合计28491.05元,并以22602.3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5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手续费、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不得超过年利率24%)。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61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336.5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96680568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承办法官:刘磊
联系电话:0553-8813192
邮政编码:2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