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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2564公告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07-28 10:41:03 打印 字号: | |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2564号

安徽恒笙通用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通航创新园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恒笙通用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恒笙通用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通航创新园有限公司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的租金、物业费32107.74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2107.74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芜湖通航创新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9元,由被告安徽恒笙通用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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