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中国法院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3)皖0210民初1864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20 17:06:40 打印 字号: | |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1864号

张光金

院受理原告奚之强诉被告张光金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判决如下:

一、张光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奚之强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3300元(已扣减张光金支付6000元);

二、驳回奚之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光金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