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2880号
芜湖县国林汽贸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奚之木诉芜湖县国林汽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奚之木起诉:
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910元并自2022年6月13日起以10910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利息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截至2023年6月26日,利息暂计算414.33元);
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以上请求数额暂合计11924.33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8月21日下午14:3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