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808号
杨秀云: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市湾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陶寅,深圳市致远通讯有限公司,同健(惠阳)电子有限公司,杨秀云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陶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芜湖市湾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本金42893499.37元;
二、陶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芜湖市湾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以本金42893499.37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深圳市致远通讯有限公司、同健(惠阳)电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陶寅不按期履行本判决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芜湖市湾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同健(惠阳)电子有限公司所有40台机器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在354.99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但机器设备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如陶寅不按期履行本判决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芜湖市湾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杨秀云所有的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288号东岸花园57栋5号房【粤(2018)惠州市不动产证明第400052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在55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268元,由陶寅、深圳市致远通讯有限公司、同健(惠阳)电子有限公司、杨秀云共同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