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2231号
绿地集团芜湖紫峰置业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安庆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绿地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安徽百益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百益科技有限公司起诉:
1.依法判令被告一依法支付工程款110610.93元,并自2021年10月22日起支付以110610.93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时止,暂计至2023年4月27日违约金为6273.94元,以上合计116884.87元;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工程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保全结果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9月11日下午3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张道辉 0553-8810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