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执异64号
胡海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鹤与被执行人胡海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祝长军对本院作出的查封执行标的即牌照为“苏E98LB1”小型汽车的执行措施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对牌照为“苏E98LB1”小型汽车的的执行。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执异6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承办人:李颖 0553-8815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