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执2347号-2367号
本院在执行芜湖市湾沚区六郎镇芮自干等申请人与芜湖茂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向被执行人芜湖茂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发出(2023)皖0210执2347号-236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芜湖茂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本院作出的(2023)皖0210民初1056号-1057号、1059号、1063号、1068号、1071号、1073号、1251号-1257号、1263号、1270号、1276号、1282号-1283号、1285号-12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芜湖茂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芜湖茂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公告届满后内一个月内,即2023年9月27日前自行将案涉位于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六郎镇金桥村共计88.71亩土地恢复原状,并将该地块返还给湾沚区六郎镇郎金桥行政村庆河自然村芮自干等申请人。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特此公告。
承办人:湾沚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张鸿川
联系电话:0553-8811354。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